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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: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
2023-03-03 15:09:00 来源: 作者: 【 】 浏览:37次 评论:0
根据我国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,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;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的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,包括:享受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,享受医疗保险、生殖保健服务,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等等。根据各地的具体做法,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即可申请生育登记服务。因此,只有经过生育登记,生育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,譬如,母亲和子女享受相应的医疗、户籍登记、教育等公共服务。
目前,我国现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已经在上海、陕西、广东、安徽、四川等地施行,但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施行。导致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仅仅服务于生育登记的人群,未进行登记的人群无法享受生育政策。建议取消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,将“夫妻应当在剩余进行生育登记”更改为“凡生育子女的公民,均应办理生育登记”。这意味着,非婚生子女以及四孩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。只有修订将生育登记的重点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,回归到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,才能保证妇幼服务更好的开展,也对我国人口更有效监测。因此,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现代化国家的国情需要,也是保证少部分人群正常生活的必要举措。
第一:从政策方面说,人口形势正面临严峻挑战。立足于我国国情,释放生育潜能,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是人口工作的必要举措。
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,当前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.3,处于“极低生育率”的水平。这意味着我国妇女的生育水平已进入全球最低国家之列,国家的人口形势正面临严峻挑战。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,党和政府基于真挚的为民情怀,从我国国情出发,不断补短板强弱项,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,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,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,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。将婚嫁、生育、养育、教育一体考虑,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,释放生育潜能,促进家庭和谐幸福,能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持续用力,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。
第二,是统一管理非婚生子女,让特殊群体在法治的环境里正常生活,避免成为“法外之民”,引发治安问题的必要举措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“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。”。因为人生而平等,每一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权利。并且若是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合法地位,成为“法外之民”,游走在社会边缘,不能正常就学、就业,最后增加的是全社会的负担。既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,这些人易沦为边缘人,犯罪率畸高,而且也明显违背“人生而平等”的基本理念。
第三,随着当代环境变化,女性的婚恋和生育观发生了一些改变。未婚生子也是未来有更多独立女性主动选择的结果,法律主动照顾这部分少数人群,是我国法治温度的体现。
将是否生育的决定权真正还给女性自身包括未婚女性,由她们自己来决定到底是采取与男性结婚的形式生育子女,还是在继续保持自己独身的状态下繁衍后代,是文明的进步。
综上,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应该予以施行且完善相关制度,特提出以下建议:
一、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;
二、建议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、托幼、上学、就业等相关权益保护,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;
三、基层组织社区、街道、学校应该积极的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,给予帮扶保护,做好引导教育,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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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全国 政协委员 谢文 建议 生育 登记 取消 结婚 限制 责任编辑:ranj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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